国家博物馆文物藏品数字影像版权化初探

【内容提要】国家博物馆拥有丰富的馆藏文物资源。将文物藏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并加以利用,是当今各国博物馆满足观众文化需求的工作任务之一。本文结合国家博物馆的实际情况,主张藏品影像化后即界定产权,为今后博物馆合理利用影像资料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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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博物馆 藏品 数字影像 版权化

 

博物馆是收藏、保护、展示及研究文物的文化机构,文物藏品是博物馆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各项工作都直接、间接地依托于文物藏品。因此,文物藏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博物馆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今博物馆对藏品的利用方式也在增多,不再仅限于藏品实物的直接利用,而是可以通过藏品的影像、图片、视频、研究资料等各种信息,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要求。为此,博物馆藏品管理需要在保障实物和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充分发挥文物藏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 国家博物馆文物藏品数字影像版权化的必要性

数字影像版权化是开发、利用藏品影像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博物馆藏品“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对于提高博物馆工作效率、开展学术研究工作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英国著名的艺术博物馆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馆在藏品数字影像的保护与利用方面积累了先进的经验,该博物馆每年版权授权收入达人民币几百万元。2011年5月27日,主题为“携手共进,创新发展”的2011年北京数字博物馆研讨会在北京科技活动中心举行。这次活动中,在名为“创意科技给力博物馆”的主题展览上,很多参会代表认为数字资源将成为未来数字博物馆建设的核心。活动期间,由方正阿帕比推出的艺术博物馆图片库应用平台,引发了众多博物馆领域专业人士的强烈兴趣和密切关注。如何把丰富的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并用最新的展示技术表现出来,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焦点话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数字博物馆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而近来令许多博物馆界人士沉浸其中的Google的Art Project更是说明了这一点。Google Art Project是一项博物馆项目,收集了十余家国际著名的博物馆、美术馆的藏品,以在线的方式提供给全球观众,其中包括了佛罗伦萨的乌菲兹博物馆、德国柏林老博物馆、梵高博物馆、英国的国家美术馆等。通过在线方式便可高清晰度地随意浏览《维纳斯的诞生》等名画,还可以进入博物馆的展厅,用漫游的方式徜徉其中。近年来,国际国内各博物馆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藏品数字影像的使用需求。一方面,方便馆内外专家学者开展文物藏品研究;另一方面,博物馆则需要大力开发影像资源的商业用途。依托于实体文物,将数字影像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开发出适销对路的各种文化产品,既大大提升博物馆的管理水平、服务方式和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与利用”寻找到一条新的路径。由此可见,博物馆的数字资源已成为文物实体资源以外的重要无形资产。

国家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是实物资源,数字影像则是衍生于实体资源的无形资源。利用好数字资源这一无形资产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就是对数字影像的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数字版权的保护与管理。首要的工作是对文物藏品数字影像所蕴含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梳理和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7年7月份正式公布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Guide on Managing Intellectural Property for Museums),该指南旨在帮助博物馆或类似人类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通过知识产权,加强和改善对文物藏品的利用。《指南》指出,博物馆需对其知识产权状态进行资产清查,也就是对自己所拥有或持有的各项、各层次的知识产权进行清查记录,包括自有知识产权、使用权、权利的限制(时间、范围)、隐含的原作者权利等。

 

二  国家博物馆拥有丰富的馆藏资源,可对其进行数字化管理

中国国家博物馆是由原中国历史博物馆和革命博物馆两馆合并组建而成,新国博是集收藏、展览、研究、考古、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博物馆,也是唯一一座能够系统而全面地展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博物馆。国家博物馆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历程中,国家博物馆不断丰富自己的收藏,现有藏品106万件,门类齐全,涵盖广泛,囊括了从史前文化至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文物,包括传世品与考古发掘品。

国家博物馆的馆藏文物以商周青铜器最具代表性,种类齐全,包括礼器、乐器、生活用具等,其中不乏国之重器。如著名的商代重器后母戊(曾称司母戊)大方鼎,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最重的青铜器,其造型、纹饰、工艺均达到极高的水平;子龙鼎则是目前发现的商代最大的圆鼎,亦是中国古代青铜铸造工艺的经典之作,与后母戊鼎堪称商代青铜器双璧;西周大盂鼎内铸铭文291字,可与文献相印证,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其他门类的藏品也具有极高的艺术水平和史料价值。古代陶瓷器从人面鱼纹彩陶盆、汉唐各类陶俑、唐三彩到宋元明清各主要窑口的瓷器精品,从随葬品、装饰品到实用器一应俱全;玉器中有红山文化的玉龙、西汉的金缕玉衣、隋代的金扣玉环,形制多样,种类丰富;书画藏品中的精品如宋《职贡图》、明《南都繁会图》和清《乾隆南巡图》等表现了当时的历史和社会风貌,具有很高的历史与艺术价值;美仑美奂的金银器汇集了我国古代各种手工艺技术,体现了多元文化的融合;古钱币收藏构成完整的体系,品相精美;历代玺印是研究古代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翔实资料;站在富有艺术气息的画像砖前,可以感受到古人生动的社会生活。国家博物馆的藏品体现了中国各历史时期社会状况、工艺水平和美学理念,它们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各民族历史的真实再现。

国家博物馆将其馆藏文物进行数字化采集加工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古代藏品,还是近现代藏品都可以进行数字化采集,形成文物藏品的数字影像资源。在著作权法领域,数字化的过程被国际条约及各国的法律所承认。立法对于数字化作品的保护是一个创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

 

三 国家博物馆文物藏品数字影像版权的归属及博物馆的权益

博物馆数字影像版权的开发利用与管理,需要建立在扎实的基础性工作之上,这一基础工作就是梳理清楚文物藏品数字影像的版权权属状况。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拥有或可以使用的版权进行合理利用。依据前述WIPO《指南》思路,国家博物馆文物藏品的数字影像版权管理,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影像版权进行合理合法的梳理和界定。

(一)由博物馆摄影师创作的文物摄影作品,其影像版权的界定与划分

由博物馆摄影师创作的文物藏品影像如何界定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关于职务作品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两种方式:一种是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同时单位有法定的优先使用权;另一种是完成作品的作者只享有作品发表时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主要指经济权利由单位行使,单位成为事实上的版权人。第二种完成作品的作者,是利用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等。故宫博物院所制定的《影像资料管理办法》,就对博物院与摄影师之间的权利界定有明确规定[1]。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博物馆的摄影、摄像工作人员利用馆内器材,在工作时间内,通过工作程序安排、完成本职工作的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博物馆。其版权宜界定为职务作品的第二种类型,即摄影师享有作品发表时的署名权,利用影像版权的经济权利应当归属于国家博物馆,国家博物馆可以给予摄影师适当的奖励。数字影像资源版权的经济权利归属于国家博物馆,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文物实体资源是由国家博物馆收藏、保管和管理,影像是衍生于实体文物的,由实体文物藏品派生出来的影像资源的所有权和版权都应当属于博物馆。其二,知识产权的获益者应该属于创造知识过程中的出资者(这里的出资者包括提供经费、设备、劳务的人或单位),国家博物馆是主要的出资者,应该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获益者,有权向所有使用知识作品的人或单位收取报酬;而摄影师是国家博物馆馆员或者是接受国家博物馆委托、按照国家博物馆的要求进行影像创作,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版权法律规定,国家博物馆有权要求成为影像资料的著作权人,这在博物馆界也是通行的做法。如英国的大英博物馆对其在线数据库中的每一个文物影像在对外授权使用时,都在明显的位置标注版权信息:©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故宫博物院外供影像也标注有故宫博物院的版权信息。国家博物馆的摄影师领取工资,使用馆内器材从事文物拍摄是其本职工作,其摄影作品通过署名或获得适当奖励的方式得到表彰,也有利于鼓励摄影师创作出更多好的影像作品。

(二)国家博物馆委托馆外人士创作藏品影像版权的界定与划分

除了本馆的摄影师进行文物拍摄之外,国家博物馆有时还会外请专业人士拍摄文物。对于此类作品,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按照委托作品来界定权利关系。关于委托作品,各国版权立法对版权归属规定是不同的。美国版权法把委托作品当作雇佣作品中的一个特殊类型看待,该版权法认为:一般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为雇主创作作品,即由一方(或几方)为另一方(或几方)创作,后者则为前者支付报酬的作品,统统属于委托作品。由于委托作品被列入雇佣作品中,雇佣作品的雇主一方又被视为作者并享有版权,委托作品的版权也自然属于委托人,而不属于从事创作的受托人了。而英国版权法则认为,虽然委托作品属于雇佣作品一类,而雇佣作品的版权又归雇主,但一切受委托创作摄影作品的人均享有原始版权。可见,英国版权法是把委托作品的版权赋予了受托创作者。法国版权法采取了与英国一致的规定,将委托作品的版权规定为归受托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委托作品版权归属的规定是: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在无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版权归受委托人(即作者)。据此,国家博物馆在外请摄影专家进行文物拍摄时,需要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影像版权的权利归属。现在,受国家博物馆委托进行文物拍摄的摄影师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国家博物馆为了获得高质量的文物图片聘请专业人士摄影支付了相当的报酬,拍摄后的影像资料其所有权和版权均应归属于博物馆,由国家博物馆独自行使版权权利。

(三)国家博物馆可行使的影像版权权益

国家博物馆对文物藏品影像资源取得了版权,成为版权人,获得了版权人的权益,可行使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版权人的十二项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具体而言,国家博物馆的影像资源主要是依据使用对象划分为馆内使用和对外授权两方面,依据用途不同主要有学术研究使用和商业使用两类。馆内通常用于出版印刷图录、印制办公用品,供学者专家研究使用等;对外授权使用包括用于文化创意商品中、在网络上发布展示、制作DVD等等。随着近年来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繁荣,公众对于文化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多,影像资源已不再仅限于文物爱好者和研究人士使用。一件精美的瓷器,其上的纹饰、色彩可以印制在日常生活用具上,提升了文化商品的价值,这正是影像版权通过博物馆授权方式得以实现其价值的。

目前在线博物馆、数字博物馆以数字化的形式将馆内藏品搬到网络上展示,满足了广大公众足不出户畅游博物馆的愿望。这正是博物馆作为版权人行使影像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将影像上传到网络上,使公众可以任意选择时间和地点浏览精美的展品。

在学术研究方面,博物馆可以授权专家学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影像作为配图发表于论文或著作中;也可以将影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用于学术科研包括授课、学术交流、学术讲座中;或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影像资料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使用方面,博物馆可授权的种类更为广泛,且一般是向被授权人收取版权费的。通常将影像授权给商业合作伙伴,在画册、图录、文化商业杂志、影视剧制作或文化商业产品中广泛使用。

总之,影像资源可被利用的是其宝贵的版权价值,版权因其“无形性”,可以同时授权多人使用其影像,并且还不影响自己的使用。因为版权人行使的是许可权,被授权人得到的是“非专有许可”使用权。

 

四 馆藏现代美术作品与捐赠作品在使用中可能受到的限制及应对方法

(一)法理基础:关于国家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

首先应明确作品原件(如手稿、绘画)作为有形物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物权)与作品的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博物馆对其收藏的作品原件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一定享有版权。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版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多数情况下是作者)。只在版权所有者已明确表示将该作品版权转让给国家博物馆,或许可国家博物馆行使版权权利时,国家博物馆才可以享有其所收藏作品的版权(指版权中的经济权利,版权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转让版权或许可权利应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版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合同,国家博物馆就没有合法依据以出版、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收藏的作品。

(二)作品的著作权与作为载体的实物相分离所产生的问题

目前国家博物馆馆藏中有一部分美术作品创作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如董希文的油画《开国大典》、罗工柳的《地道战》、钟涵的《延河边上》等作品。由于历史原因,其中有些画作虽由国家博物馆收藏保管,但作品的著作权在入藏时并未明确约定归属及如何使用。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此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属于作者,即画家本人或其继承人所有。这就导致了美术作品实物与权利的分离(实物在国家博物馆,版权理论上还归属于作者),且目前还处在保护期内(在我国,版权的保护期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后50年)。在对这些优秀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过程中产生了以下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实物发生转移时,附着于其上的版权并不随之转移,除非出让人和受让人达成约定,但同时为了使实际拥有美术作品的权利人能够便利地予以展示,又规定,版权中的展览权随物走,博物馆可以将这些美术作品用于展览;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博物馆这样的公共机构合理利用本馆藏品,即博物馆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在指明并不侵犯作者经济权利的情况下,不需要取得作者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复制。据此,在非网络环境下,国家博物馆对上述馆藏现代美术作品和接受捐赠的作品可以在馆内展览和复制。

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为适应网络时代制定的一部数字版权传播法规。其中第七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却较传统《著作权法》的规定有所限缩。该条规定,博物馆可以:1.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2.将数字化复制的作品向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提供。此规定将博物馆的合理复制权利向网络空间进行了适当延伸,规定了博物馆对于取得的捐赠作品或上述著作权仍属于作者的近现代美术作品,可以进行传统的复制,如喷绘、扫描等;也可以进行数字化采集加工并存储。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合理使用”较《著作权法》范围大大缩小了:在网络环境下,博物馆只能在“本馆馆舍内”将数字化采集加工的影像作品向服务对象提供(发布)。依据目前的法律界及信息界的解释,“本馆馆舍内”通常就是指博物馆的局域网内,这就意味着国家博物馆对于还处在保护期内的近现代作品,以及在接受捐赠时未明确约定网络传播权利的作品,在数字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数字化采集加工存储(即数字化复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些作品数字化以后的影像在使用时是有法律障碍的,尤其是在Internet上传播发布,不论是否营利、是否收费均需要取得作者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否则会有侵权的风险。因此,在利用这部分作品的数字影像之前,国家博物馆需要逐一清查其版权状况,掌握哪些是自有知识产权,对于当初在委托创作时已明确约定著作权权属关系的,可以进行出版使用、网络传播等;对于只有展览权、复制权的作品,在使用中其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将这部分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生成的影像,其所有权和版权属于国家博物馆,但是因为这些作品隐含着原作者的权利,欲使用其影像,如自己出版或许可他人出版、拍摄、摄像或开发文创商品,以及在网络上发布传播等,都需要获得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与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五 文化创意产品中涉及的版权问题

世界各大知名博物馆在文化创意产品中均取得了一些经验。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内有6处商店,并在全美各地共有12家分店,馆内销售的图书有6000多种,销售的商品近20000余种。大都会博物馆的商店从一个小纪念品中心,拓展成为文化教育的延伸机构和重要的经费来源渠道。上海博物馆的商店专营中国古代文物的复制品、文化旅游纪念品和文物图录、艺术书刊,经销的文物、历史、艺术专业类中外图书达8000种,与观众兴趣爱好和生活馈赠密切相关的文化商品多达18000种。结合自身的特点,上海博物馆依托于本馆的馆藏,将文化创意产品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最热闹、最拥挤的地方是旅游商品超市,大至稀世藏品的复制品,小至邮品、书签、钥匙链、光盘、磁带等,应有尽有。台北故宫博物院一直都在通过授权的形式,就文物中的某一文化元素或造型对其进行产品开发,目前已和多个台湾本地品牌,以及意大利、日本等国外品牌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取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2008年的品牌授权经营收益达4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亿元)。

中国国家博物馆于2011年3月份重新开馆,目前在馆内有多个实体店(纪念品店、博文斋、名人名家店、国博茶艺馆等)与展厅周边10多个销售网点相组合的馆内销售经营体系。在产品方面,以国博文物藏品为元素开发的文创产品目前已经达到600多种,图书产品近3000种。历经半年的试开馆运营,国博文创产品陆续不断推陈出新。在产品开发上体现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美观与实用相结合,以国家博物馆文物元素为核心,开发精品文创产品,成为“可移动的博物馆”,走进千家万户,既推广和传承了国博文化,又传播着中国文化的精粹。

关于版权的取得,各国因立法理念、法律传统不同,存在三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是经注册取得,即在作品完成之后还需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版权;第二种是加注标记取得版权,即作品出版时需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版权标记才能取得权利;第三种为自动保护,即作品完成之时版权便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我国《著作权法》采纳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完成了作品即取得了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出版时加版权标记。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合法权利,方便版权人利用其著作权,我国1995年起开始施行《作品自愿登记办法》,作品是否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条件,但可以成为取得版权的初步证据。国家博物馆对文化创意产品目前较为重视版权的保护,以文物藏品影像作为元素授权产生的设计成果,其版权均约定归属国家博物馆。然而今后大量采集的高精度、高质量影像在对外授权使用中,为了避免出现侵权使用后发生举证困难,可以将影像版权实施登记,在授权时加注国家博物馆的版权标记。不仅在版权取得方面获得法律上的证据,还可将国家博物馆品牌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同时加以释放,使文化创意产品更富有生命力,在市场中独树一帜。

综上所述,国家博物馆拥有丰富的馆藏资源,对文物藏品影像资源的利用是适应现代社会公众和团体对博物馆资源需求的必然趋势。文物藏品影像的版权化是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影像版权化对于博物馆和相关权利人而言,其重要意义在于明晰产权、合理使用,最终为影像的经营和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因此,国家博物馆作为文物实体资源的管理者,在今后新馆的发展中,有必要对影像版权的保护与管理给予必要的关注,循序渐进地将取得权利、保护版权、利用影像等一系列工作形成环环相扣的良性循环过程。

 

注释:

[1] 故宫博物院影像资料管理办法中规定:利用故宫博物院提供的摄影摄像器材、通过工作程序安排布置拍摄的故宫博物院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影像资料均属于职务作品。作者本人仅享有作品发表时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故宫博物院所有。

(责任编辑 于采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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