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昌艺术网:博物馆美术馆作为国内最重要公共艺术机构,会接到艺术家或收藏家无偿捐赠的艺术品、文物,那么我国针对于私人捐赠艺术品或文物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或捐赠法规?
刘双舟: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文物、艺术品捐赠行为的法律。根据捐赠对象的不同,捐赠活动通常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的捐赠。公益性捐赠活动主要由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调整,而非公益性捐赠则主要由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由此可见,艺术家和收藏家无偿向博物馆、美术馆捐赠的艺术品或文物的行为应当属于公益性捐赠。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调整文物、艺术品捐赠行为的法律,但这种公益性捐赠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
雅昌艺术网:据您了解,在国外博物馆美术馆关于私人捐赠艺术品的相关政策?请您具体谈谈国外的政策是怎样的?
刘双舟:捐赠文物和艺术品用于公益事业,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提倡。为此,各国都对这种捐赠行为都会给予必要的优惠,其中最主要的优惠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比如,德国规定,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法国政府对于支持艺术事业的捐赠行为分为钱款捐赠和艺术品捐赠,并给予了各种税收优惠,钱款捐赠个人在交纳所得税时,可享受其捐赠总额66%的优惠,艺术品捐赠则可享受财产转移税全免的优惠。加拿大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实行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其中文化性捐赠,捐赠者可以享受两项税收优惠,一是可要求相当于赠品公平市场价值金额的税收抵免,二是所产生的税收抵免可以用来抵免其所得税。美国规定,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由于美国对艺术品捐赠的税收优惠十分诱人,甚至引发过利用艺术品捐赠来骗税的案件。
国际上对于艺术品捐赠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减免、抵免、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四种。税收减免是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则是指减少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是指捐赠人以实际纳税义务支付给指定组织。各国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公民的文物艺术品捐赠积极性,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博物馆和美术馆中丰富的藏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的积极捐赠。
雅昌艺术网:我国在相关私人捐赠艺术品方面是否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刘双舟:我国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行为也有税收优惠的规定,该法第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是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区分钱款捐赠和实物捐赠,钱款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好执行,但像艺术品这样的实物捐赠,因为存在真伪品质鉴定和价格核定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很难落实。此外,公益事业捐赠法还存在执法部门不明确、使用范围过窄、条款过于原则、优惠力度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艺术品捐赠的积极性。
在如何完善鼓励私人文物艺术品捐赠制度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些地方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首先是完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比较笼统,虽然各地财政和税收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立法层次比较低,也没有专门针对文物艺术品捐赠的明确规定,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有效执行。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其次是鉴定和评估等配套机构和措施的完善。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相比,文物艺术品捐赠作为实物捐赠有其特殊性,主要是鉴定和评估问题,国外在这方面的制度也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总之,文物和艺术品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仅仅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维持是很难实现真正的保护和繁荣的。如何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通过完善捐赠制度来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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