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博物馆研学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家博物馆(以下简称“国博”)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引导社会力量开发国博社会教育资源,保障研学学员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学机构,是指通过组织学员以展览讲解方式进行研究性学习和教育体验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一、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国博研学资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经营范围应包括文化交流、教育咨询、研学旅游活动等项目;
(三)从事社会教育活动3年(含)以上,行业信誉良好,无被处罚记录;
(四)有较为固定的带队教师。
二、资质认证
第四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学机构可在国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