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国发〔〕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千伏、千伏、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举行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定于年11月18日(周二)上午9:30,在国家发改委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就本轮目录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李朴民: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我们例行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有关情况。今天我和外资司司长顾大伟先生,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先生,产业司副巡视员李忠娟女士向大家介绍《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11-:10:55主持人李朴民:我先作一个简要的介绍。主要介绍今年以来,或者是新一届政府以来,国家发改委关于投资管理和改革方面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的管理职能,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效率,我委紧紧围绕投什么、谁来投,怎么投这三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作了大量创新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1-:20:51主持人李朴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大的方面,就是围绕补短板、调结构,加快推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好“投什么”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2月份开始,我们把推进重大工程建设作为实施定向调控的重要抓手,研究提出了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重大工程。我们称之为七个重大工程包。-11-:22:04主持人李朴民:另一个大的方面是,持续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努力解决“谁来投”、“怎么投”的问题。包括以下四项重点工作:第一,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等领域,重点就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提出了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第二,去年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方面我在有关场合多次作了介绍,媒体朋友也都作了很多报道。主要工作包括:去年以来,我委取消和下放了计44项审批事项,连续两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使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减少约76%。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把审批变成服务。-11-:23:07主持人李朴民:制定出台了政府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核准管理办法,简化核准或备案条件。编制了核准投资项目《工作规则》、《格式文本》、《服务指南》,提高核准工作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了改进和规范核准行为以及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中介服务,研究提出了《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11-:26:06主持人李朴民:第三,加快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在委托各省(区、市)开展调研和评估,登门到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听取意见,到上海、河北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部分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座谈会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加强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政策措施。-11-:26:33主持人李朴民:第四,调整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重点与一般、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的关系,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过程中,突出“五个重点”:(1)重点安排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着力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2)重点安排补短板、调结构的项目,加强薄弱环节建设;(3)重点安排重大工程建设,集中力量办大事;(4)重点安排中央事权范围的项目,加大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力度;(5)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建设项目,发挥中央投资引导带动作用。-11-:26:55主持人李朴民:以上两个大的方面、五项重点工作,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实施定向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投资管理的重点工作。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的话,可以形象地称之为“投资组合拳”。-11-:27:22主持人李朴民:下面,我再简要介绍一下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情况。按照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关于精简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的基础上,今年又再次作出修订,形成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年本)》)。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以国发[]53号文正式印发,中国政府网今天全文发布,大家已经拿到了这个文件。-11-:28:00主持人李朴民:此次修订目录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对于更好地实现企业自主投资、更好地适应地方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调结构、稳增长的关键作用,为各类投资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1-:28:51主持人李朴民:《目录(年本)》共包括12个部分,其中的亮点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六个字:取消、下放、监管。一是“取消”。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目录(年本)》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有15项内容。包括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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